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于2020年完成,此后将面临着巨大的证后监管任务。应从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等多方面加大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的投入,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培训,不断完善监管体系,提升监管能力。同时,创新监管方式,充分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实施监管。
2019年10月31日,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全面而深刻地阐释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,并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14个方面作出重要的战略部署。其中,在“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部分,明确提出“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”。
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,其最初只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一种手段。因此,很长的一段时间内,排污许可制度的功能一直未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和充分的发挥。
自党的十八大以来,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,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,排污许可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。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、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等文件先后提出要完善排污许可制度。
2016年,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,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目标任务以及改革步骤作出了详细的部署。在党中央的政策引领下,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也先后对排污许可作出规定。
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中,排污许可制度被赋予了全新的使命。《实施方案》提出,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,作为企业守法、部门执法、社会监督的依据,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。
根据《实施方案》的部署,到2020年,我国将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,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,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、有机衔接,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,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、技术体系科学、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,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,实现系统化、科学化、法治化、精细化、信息化的“一证式”管理。
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,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。原环境保护部及时制定了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对排污许可的申请、核发、监管、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,为排污许可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引。同时,制定了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和多项排污许可支撑技术规范,确保排污许可制度能够有效落实。据统计,目前已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48项、自行监测指南14项、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7项、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18项。